2006年3月3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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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罪严格下判 疑罪从无处理
嵊州法院为被告人“洗脱”一项罪名
朱干平

  本报讯  日前,嵊州市法院对被告人冉光平等7人抢劫、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,以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至1年3个月不等。该案中,检察机关同时指控冉光平等4人犯抢劫罪,嵊州法院鉴于证据不足,首次按照“疑罪从无”原则,判决抢劫罪不成立。
  据检察机关指控,来自贵州的冉光平等人,在1999年10月至2005年4月25日期间,先后在义乌、兰溪、浦江、嵊州等地疯狂盗窃作案76起,其中仅冉光平一人就作案71起,涉案价值14.6万余元。同时,冉光平等4人在嵊州市长乐镇上王庄村钱某家盗窃时被发现,将钱某打成轻伤后劫得现金约1万余元。公诉机关认为,除盗窃罪外,对冉光平等4人应还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  审理过程中,冉光平等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劫情节提出异议。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曾在侦查阶段作过有罪供述,但供述的具体作案地点和过程与现场情况不一致,被害人的挎包在与被告人供述的回去路线相反的地方找到,被害人又不能辨认系被告人作案,证据间不能形成完整的锁链,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,仅以盗窃罪作了上述判决。